儀器測量標準:為了定義實現保存或復現量的單位或一個或多個量值,用作參考的實物量具,測量儀器,儀器設備計量校準,參考物質或測量系統。測量標準也稱為計量基準或計量標準。
一組相似的實物量具或測量儀器通過它們的組合使用所構成的標準稱為集合標準,如標準電阻;一組其值經過選擇的標準它們可以單個使用或組合使用,從而提供一系列同種量的值,稱為標準組,如標準電阻組。
國際儀器測量標準:經國際協議承認的測量標準,在國際上作為對有關量的其他測量標準定值的依據。也稱為國際計量標準。
國家儀器測量標準:經國家決定承認的測量標準,六安計量校準,在一個國家內作為對有關量的其他測量標準定值的依據。也稱為國家計量標準。
20世紀80年代以前,我國只有計量檢定的概念,沒有校準的概念。當時我國實行計劃經濟,計量校準中心,政府是計劃經濟的主體,計量工作屬于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政府行為。在此階段,儀器計量校準,我們認為計量工作不僅是科技工作,更是行政執1法工作。《計量法》于1985年頒布實施,是典型的器具法,有深刻的計劃經濟烙印。在《計量法》中,只有檢定而沒有校準,所有的測量器具都必須依法檢定,按照檢定規程來完成技術操作并判斷被檢計量器具合格與否。企業和用戶是按照條塊分割的計量體系布局,將計量器具和測量儀器送當地計量技術機構檢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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